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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税案背后的故事

1999-09-2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宁涛

 “金华税案”大白于天下后,国家要求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一万元以上、致使国家造成5000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立案,一律移送检察机关处理,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,罚款要随案移交。

根据这个精神,宁夏银川城区、新城区国税局对已入库的罚款办理了退库手续,共计657137.60元。但这两笔钱却没有随案移交,被两区检察院、国税局截留瓜分了。

城区检察院当时正在盖楼,他们担心罚款入到单位财务账后,向财政要钱遇到麻烦,就将钱置于账外,分6次共将23万元借给了建筑和装修的施工单位。

新城检察院截留的10万元,经税检室主任张津林与检察长黄焕国商量,于去年春节给全院干部发福利用了一部分,又动用7万元买了两辆“昌河”面包车。留给税检室的2万元中有5000元用于办案补贴。

城区国税局截留的钱,则经科所长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决定,上交银川市国税局10万元,给城区公安分局协查经费1万元,给检察院发加班费6000元,给本局干部发办案补助及奖金合计共70450元,福利、便餐共支出25446元。

新城区国税局的10万元于1997年11月27日上交银川市国税局5万元,剩下5万元存入了本单位财务预算外收入账户。

1998年12月14日,这笔钱被重新追缴入库,12月29日由地方金库调入中央级金库。与此案相关的四家单位的6名责任人员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分。

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此案的评价是:数额虽小,情节恶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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